影响,还涉及到法律问题!)
(根据《中华\/人民\/共和\/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,卖\/淫、嫖\/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)
(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,远离任何非法活动。同时,我们也应该建立积极、健康、和平的社交关系。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。)
(远离赌毒,从我黄某做起。)
根据少女的了解。
这些罪民之后的首脑,打下地盘后,许多都将青\/楼合法化,但因为苛捐杂税太重,导致市面上大致分划为两种类型:
“官\/妓”与“私\/娼”。
先说前者。官\/妓是指由官府或官方机构设立的妓\/女与娈\/童,以供修士、官员和富人享乐。
这些官\/妓通常受到官府的直接管理,并在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。
势力则对妓\/院进行收捐,而妓\/院如果想正常营业。
就必须在衙门登记之后,按时缴纳“花捐”(对妓\/女卖\/淫收入课征的一种捐税。官府通过征收花捐来增加财政收入)才可以。
例如在蒙损所在的最高那座灵山脚下。
势力的首脑名叫“高堂藤”,先不说此人如何,单提他颁布的律法《乐户捐征收章程和妓\/捐征收章程》。
(乐户:专门从事吹弹歌唱等音乐歌舞专业活动,名隶乐籍,户称‘乐户’。他们的社会地位通常较低,部分来源于罪犯的家属,也有部分原为良人。)
(这种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,从北魏一直延续至清。)
(此处主要指旧时青\/楼或妓\/院的别称。特别是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\/女、娈\/童户。)
里面详细规定。
如:
地盘内各等娼\/妓,经衙门发给许可执照后,应向官府捐稽征所纳捐。
各等妓\/捐每月纳捐税率:
甲、一等30(生意正常的时候,一月约合十枚上品灵石)。
乙、二等20。
丙、三等1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