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41章 个体尊严与公共保障的共生逻辑(2/2)
保障制度与个体发展的关系本质是互构的。当公共体系有效承担生存托底功能时,个体才能从“苟活”转向“生活”——劳动者敢于尝试创新性职业而非困守低效岗位,老年人可依据志趣规划晚年而非成为家庭负担,患病者能专注康复而非陷入生存焦虑。这种个体活力的释放,又反向增强社会创造力和经济韧性,形成保障制度与人类发展的正向循环。反之,若保障缺位迫使个体陷入生存挣扎,不仅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,更将引发社会信任的持续耗散。
因此,公共保障的终极意义在于确立“尊严的必然性”。它宣告一个基本共识:任何个体都不会因先天禀赋差异或后天厄运而丧失体面生存的资格。这种必然性既非慈善馈赠,亦非权宜之计,而是通过制度刚性将人的价值固化为文明社会的基石。当个体无需为基本生存抵押尊严时,其发展潜能才可能充分绽放——这正是公共保障与个体自由看似相悖实则统一的深层逻辑:唯有在确定性托底的基石之上,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方能真正生根。
创作日志:资治通鉴慢慢成型。(坚持的第00438,间断8天;2025年6月3日星期二于中国内陆某四线半大城市)